概要

会则

第1章 总 则

(名 称)

第1条

本团体称为亚洲慢性期医疗协会(以下为「本协会」),英文Asi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and Care Facilities、略称AAMCF。

(总部所在地)

第2条 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6番2号

(目 的)

第3条

本协会的目的是:与迈入老龄化社会的亚洲各国合作,改善慢性期医疗的现状、通过共同研究分析来构筑国际性的合作体系,让亚洲各国的人民能享受到必要的医疗,达到医术济世的目的。

(事 业)

第4条

本协会,为了达成前条的目的,进行下面的事业。

  1. 在亚洲各国的医院进行与慢性期医疗相关的交流
  2. 定期召开亚洲慢性期医疗协会的学会讨论
  3. 构建亚洲各国之间有效的信息交流体系
  4. 在加盟国成立协会的分会并支援其活动
  5. 支援加盟国的慢性期医疗的发展
  6. 其次,为了达成本协会为目的,从事所必要的事业

第 2 章 成 员

(成员及人数)

第5条
  1. 作为本协会的干部,放置理事成员4人以上20人以内。
  2. 从理事中选出1人为理事长,1~3人为副理事长。

(选任等)

第6条
  1. 理事,要受到日本慢性期医疗协会、韩国慢性期医疗协会以及中国慢性期医疗协会
    的推荐后,在理事会进行选举。

  2. 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指名确定。
  3. 如果发生了日本、韩国以及中国以外的加盟国时,首先,由当国的协会指名选出2名候补理事推荐到理事会,并由理事会的批准后正式就任理事。

(职 务、职责)

第7条
  1. 理事长代表协会总管所有业务。
  2. 副理事长辅助理事长的工作。当理事长因故无法行使其职责时,依据理事长事先的指名安排,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务。
  3. 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协会的业务。

(任期)

第8条
  1. 协会理事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2. 候补理事因增选或途中改选新任为理事时,其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
  3. 途中辞职或结束任期的理事,必须与新理事进行工作交接后结束工作。

(欠员补充)

第9条

理事人数如果少于定员数的1/3,须立即增选。

(取消职务)

第10条
  1. 在任理事如果发生以下事项中的一项时,通过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职务。
    (1) 因精神或健康状况极其不佳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2) 违法规定,做出不符合其职务的行为时。
  2. 根据规定,取消其理事职务时,需在理事会上给当事人辩解的权利。

  3. 在撤销其职务时,须获得理事会上3/4以上的票数。

(报酬)

第11条
  1. 理事没有薪水,但对于常务理事可以支付其报酬。
  2. 理事可以报销因其职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 以上2项规定,可以通过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另行决定。

第 3 章 会 议

(类别)

第12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分例行集会和临时集会两种。

(构成)

第13条

理事会由理事构成。

(理事会的权利)

第14条

理事会可以对事项进行表决

  1. 运营规则的变更
  2. 解散及合并
  3. 理事的选任、撤职及报酬
  4. 其他关于运营的重要事项

(理事会的召开)

第15条
  1. 按惯例理事会1年召开1次。
  2. 临时理事会是通过理事长的决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召开。

(理事会的招集)

第16条
  1.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2. 召集时,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日期及场所的书面材料,需在召开5天前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方式通知各位理事。
  3. 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方式进行通知。

(理事会主席)

第17条

理事会主席由理事长当任。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第18条

理事会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现任理事人数的2分之1以上,否则不能召开。

(理事会的决议)

第19条
  1. 理事会的议题,依据第16条第2项的规定事先通知各位理事。
  2. 理事会的决议需得到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同意。如出现票数相同现象时,
    可由会议主席决定。

  3. 需要选任理事长时,要通过理事会征求全理事的赞成与否的意见。在表决事项上赞成的理事数要超过现在在职的理事人数时才可通过。

(理事会的表决权等)

第20条
  1. 每位理事的表决权是平等的。
  2. 当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须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对已提前通知的事务进行表决,或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进行表决。

  3. 如果理事会的决议与某位理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该理事将不能参加决议。
  4. 关于理事会的决议,如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理事,不能参加其议事的决议。

(理事会的议事记录)

第21条
  1. 针对理事会的议事议题,都须进行记录,并以相应的形式保存。记录形式如下
    (1) 会议日期及地点
    (2)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及姓名
    (如有通过书面表决或代理人表决的情况,须做备注)


    (3) 决议事项
    (4) 议论经过、概要及表决的结果
  2. 议会记录,原则上要用日语、韩国语以及中国语来制定。必须还要有会议主席及从出席会议的理事中选出2人以上的议事记录署名人的签名和盖章。


第 4 章 事物局、支部

(事物局的设置)

第22条
  1. 本协会,为了办理本协会的事务,设置事物局及日本支部、韩国支部以及中国支部。
  2. 事物局设事物局长。支部设支部长及其他必要的职员。

(职员的任免)

第23条

事物局长及支部长的任免由理事长决定。职员的选任由各事物局长或支部长决定。

(组织及运营)

第24条

有关事物局及支部的组织运营事项,要通过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另行规定。


第 5 章 其 他 事 项

(細 則)

第25条

关于该章程的施行的必要细则,通过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决定。


附 则

1 该章程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 设立本协会当初的议员名单,在别表显示。

<职务名> <姓 名>
理 事 长 中村 哲也
副理事长 武久 洋三
副理事长 徳鎭
理  事 安藤 高朗
理  事 富家 隆樹
理  事 安燮
理  事 德炫

3 此规则是从2015年8月1日开始施行。